四川美术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艺考资讯 2021-03-02 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称:SiChuan Fine Arts Institute,国家标准代码:10655),创建于1940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学科、专业齐全的公办综合性美术学院。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和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两个校区,占地1106亩。

  第三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四川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美术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本科招生的决议,领导管理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2020年学校理论类、书法类、造型类、设计类、普通类五个大类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条 在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内,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具体专业方向和招生计划,以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对象及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非色盲、色弱。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高一、高二学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五章 考试事项

  第十三条 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不限于艺术考生报考,在高考后直接填报我校志愿即可,具体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理论类、书法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应类别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是否参加本省相应类别艺术统考或是否要求统考合格按各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造型类和设计类的考生,须参加本省美术(与设计)类的艺术统考并合格,并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应类别的本科招生专业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

  书法类考试科目为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

  理论类考试科目为美术常识和鉴赏一科;

  造型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

  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

  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及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简章》。具备报名资格且考试时间不冲突,考生可兼报各类别专业并分别参加各类别本科招生专业考试。

  第十八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省考试院(或省招生办公室)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录取原则

  思想政治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我校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一)理论类专业:专业考试合格,文化成绩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二)造型类、设计类、书法类专业: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成绩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不作要求)。综合分计算方法: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300×70。

  (三)普通类专业:按照文化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不作要求),原则上文化课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当文化总分排名并列时,建筑学、风景园林、工业设计分别以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次序,单科高者优先;艺术教育分别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单科高者优先。

  (四)录取具体专业方向,根据学生成绩排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方向。若志愿填报的专业方向均已录满,对于服从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方向;对于不服从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复试,凡经复查或复试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考生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考试院(或省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学校2020年招生简章中公布。如上级部门或重庆市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办法。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一)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0-4000元/年)。

  (二)学校奖(助)学金包括: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标准为当年应缴学费的100%)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4500元/年、2500元/年、1500元/年)。

  (2)励志奖学金(标准为1500元/年)。

  (3)单项奖学金:包括著作出版、论文发表、获得专利、作品参展(发表)与获奖、综合素质奖励、优秀毕业生等项目(标准为100元至10万元/项)。学校设立新生特别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

  (4)助学金(标准为2300-4300元/年)和勤工助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份,我校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招办(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具体专业方向、学制、学费、招生计划、报名考试、志愿填报等相关具体要求和其他事宜,请以《四川美术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

  学校招生网址:http://www.scfai.edu.cn/zsb/

  招生处咨询电话:(023)65921056,传真:(023)65921055。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23-65921038,邮箱:jiwei@scfai.edu.cn。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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