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本科贯通人才培养项目招生章程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2021-07-02 137

为贯彻落实《“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培养适应福建省基层医疗机构需求的本科层次实用型全科医学人才和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建医科大学联办高职本科贯通人才培养项目。为确保2021年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63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办学地址:福州市闽侯县荆溪关口366号

第二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2021年学校与福建医科大学联办高职本科贯通人才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3+3”高职本科贯通培养)、医学检验技术(“3+2”高职本科贯通培养)、医学影像技术(“3+2”高职本科贯通培养)。招生批次、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条 招生对象

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2020〕7号)报名条件的福建省内生源。

第四条  录取原则

2021年高职本科贯通人才培养项目三个专业招生安排在福建省高职(专科)批次,均放在物理科目组投档。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模式。

第五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语种

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  培养方式及学历文凭

1.学生在高职(专科)阶段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学籍管理,转段本科后由福建医科大学负责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由两校共同负责。

2.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专业学制为“3+3”年,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制为“3+2”年,学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须参加福建医科大学组织的中期转段学业考核,学业考核标准以学校发布的公告为准。学业考核合格并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取得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并进入福建医科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本科阶段达到毕业条件者可取得福建医科大学颁发的专科起点本科二年制(或三年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福建医科大学颁发的医学(临床医学专业)或理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士学位。中期转段学业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取得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填报志愿之前,应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指导意见选择符合体检标准的专业报考。此外,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不予录取。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考生谨慎报考。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身体复查,如果发现身体状况与考生高考体检不符、隐瞒身体疾患者,按《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能录取,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依照省物价局出台的各项收费文件(闽价费〔2006〕154号、闽价费〔2018〕190号等)收费。前三年高职(专科)阶段学费均为6600元/生·学年,本科阶段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专业学费为6760元/生·学年,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为6240元/生·学年;到校后根据学生实际入住宿舍情况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转专业规定

考生入学后,可根据《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修订)》办理转专业。

第十条  监督和保证

1.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2.学校严格执行福建省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3.学校招生工作在纪委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监督举报电话:0591-22869969(纪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网站或福建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第十二条  奖励及资助政策

学校有完整的奖助体系,涵盖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邮    编:350101

学校网址:http://www.fjwzy.cn/

联系电话:0591-22869955  22869956

第十四条 附则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本章程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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