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艺考资讯 2021-07-13 203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维护学院的声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31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4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院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确保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学院纪检部门全程参与招生与录取工作,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招生与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监督电话:0546-8551709。

第十条 学院招生**与学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院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管理人员参加招生与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审批下达的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学院招生专业和计划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根据各专业计划数,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六条 学院对各专业男女比例均不设限制。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录取结果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通过学院招生咨询电话、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胜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一)学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4号 邮编:257097

(二)学院网址:www.sdslvc.edu.cn

(三)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zs.sdslv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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