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简章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07-23 243

  为规范2021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1〕5号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的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的全称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现有仓山、白马和金山三个校区,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

仓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邮编350007);

白马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49号(邮编350025)。

金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浦上工业集中区鼓楼园15号(邮编350008)

第四条  学校系福建省教育厅直属公办师范类高等专科院校,拥有百年师范教育办学历史,为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学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文明学校和福建省“平安先行学校”,是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中国委员会委员单位、中国合唱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福建省学前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福建省幼儿教育研究会、福建省家庭教育研究会。

学校以教师教育为主,具有幼儿师范教育特色和艺术师范教育优势,主要培养专科层次的幼儿园和小学教师。现有学前教育学院、艺术教育学院、外语教育学院、人文科学学院、信息科学学院、通识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7个教学单位,开设学前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艺术教育等20个专业;现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1个、教育部和财政部“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2个、省政府教育改革试点项目3个,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个;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2项;拥有省级精品专业3个、省级示范专业5个、省级职业院校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建设项目3个、省级“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试点项目1个、省级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示范专业点培育项目2个;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省级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5门、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1个、省级继续教育网络课程2门;省级生产性实训基地2个、省级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1个、省级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培育建设项目1个、省级专业群实训基地培育项目1个。获批建设福建省学校美育与艺术教育研究中心、学前教育人才培养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小学教师职业素养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VR-AR教育资源福建省高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VR-AR教育资源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5个省级科研平台项目。校内设有教育科学研究所以及福建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指导中心、福建学前儿童音乐教育研究中心、福建学前儿童美术教育研究中心、福建艺术教育研究中心、福建儿童英语教育研究中心、海峡儿童文学研究中心、福建儿童心理成长与社会性教育研究中心、福建儿童语言艺术研究中心、福建师德建设研究中心等9个校级教育科研平台。

    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和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中国委员会委员各1人、省级教学名师2人、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教师入选“二十一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1人、“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人、“福建省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人选1人、“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人选6人、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国培专家库人选1人、省级首批中小学教师培训专家6人、省级教育评估专家18人、省职业院校名校长培养人选1人、省职业院校名师培养人选2人、省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人选3人。

第五条  学校网址为:www.fjys.edu.cn;招生咨询电话号码为:0591-87912254,87957750;招生传真号码为:0591-87912254;招生电子邮箱地址为:1271933506@qq.com。

第六条  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章  学历与学制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八条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学制为三年。

第九条  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发布学校招生章程、协调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并通过招生网(www.fjys.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电话、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2021年我校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期间若未完成招生计划,根据福建省公布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新生时,严格执行福建省制定的2021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则,遵守招生录取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中职学校类考生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普通高中类考生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若仍同分,则认可录取系统的投档结果。若因同分造成同一院校专业投档人数超过计划数,超过部分一并录取。

2021届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类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的参考,技工学校考生、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按照相同录取规则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由于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因此,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上述体检要求填报志愿。

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要求转专业的,按《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2021年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并负责监察进档考生调配、新生录取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2021年招生期间,学校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0591-83457935),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退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一、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学费按照闽价费〔2012〕356号批文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根据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退费办法为: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八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可按学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表彰奖励。新生入学后可申请新生奖学金和新生励志奖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综合采取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校园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经济帮扶措施,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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