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1-08-09 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5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哈尔滨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区(大学城)学院路88号
齐齐哈尔校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纺化路1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工校街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隶属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九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毕(结)业证书,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毕(结)业证书学校名称: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纪委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处理与招生有关的 、投诉和申诉。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高职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起草、报批和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说明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1.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2.认真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3.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毕业生**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各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人数。
第十四条 学院2021年共开设25个专业,学制均为三年,铁道类专业不适合女生**,请女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由于铁路不招收色盲、色弱毕业生,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我院铁道类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投档总分相同的,依次按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八条 已投档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由录取软件自动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总分相近的专业录取;如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高职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批复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监督与申诉
监督申诉邮箱:jw5603@163.com
监督申诉电话:0452-8085620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52-8085667、8085668、8085669
电子邮箱:zczx5680@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lcp.com.cn
微信公众号:hlcpedu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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