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21-08-09 2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和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的考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2052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中央与湖北省共建,隶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教学管理50强、全国毕业生**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技能紧缺型人才培养基地、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学院荣获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湖北省首批文明校园、湖北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武汉市抗击新冠肺炎先进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和执行,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总支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制定、重大招生事项研究决策等。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考生报考率低的专业,学校减少其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湖北省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只招收湖北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生和技能高考生),考生可填报精准扶贫专项计划专业志愿和普通类专业志愿。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以下专业志愿的考生:电气自动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学校为加拿大罗耶斯特文理学院。
第二十二条 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原则上要求:考生身高应不低于1.55米,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口吃,无传染性疾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及以上,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无红绿色盲,无肢体残疾。
第二十三条 航海技术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考生身高应不低于1.65米,女性考生身高应不低于1.60米,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听力正常,无口吃,无传染性疾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及以上,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无肢体残疾。
第二十四条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男性考生身高应不低于1.70米,女性考生身高应不低于1.58米,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或家族病史,无色盲色弱,双手无明显标志(如纹身)和疤痕,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养士官专项计划,仅限年龄不超过20周岁(年龄截止2021年8月31日)的男性考生,身体条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报到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凡发现与高考体检数据不符且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新生,学校将上报生源所在省(市)级招生部门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以上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企业奖学金、学院学习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各种奖项,建立有完善的贫困资助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考生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精准扶贫手册、建档立卡、残疾证、低保证等)向学校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细化开学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对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南门)、知音大道(北门)
邮政编码:430050
联系电话:027-84803666,027-84803777
传真号码:027-84804762
电子邮箱:wspczb@mail.wsp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wsp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 wspc.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委托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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