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2021-08-17 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54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是一所全日制省属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86年,隶属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江苏省城乡建设大类专业设置最为齐全的高职院校。办学30余年来,学校累计为城乡建设行业培养和输送了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2万余名。学校是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程测量项目江苏集训基地、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程测量项目国赛赛点。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处(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按各省考试院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学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一)面向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

(1)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8省市。

(2)录取具体办法

(A)学校录取时将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平行院校志愿”,后“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再“院校服从志愿”。

(B)对于进档考生按“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办法安排考生录取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C)普通类考生在同分情况下,物理科目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历史科目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若仍相同,则参照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中荣誉奖项等级、学科特长排序录取(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D)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其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必须均达到省控线,并按照高考投档分(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构成),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语数外文化总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若仍相同,物理科目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历史科目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若仍相同,则参照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中荣誉奖项等级、学科特长排序录取(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二)面向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之外的考生

(1)学校录取时将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对于实行以平行院校志愿方式的省份,即先“平行院校志愿”,后“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再“院校服从志愿”。

(2)对于进档考生,学校严格依据考生投档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普通类考生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将根据考生语、数、外三门课程的总分择优录取;在投档总分和语、数、外三门课程的总分均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不含附加分);若再相同,则优先考虑有技能、特长和获奖的考生。

(4)录取到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其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必须均达到省控线,并按照高考投档分(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构成),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艺术类考生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若仍相同,优先考虑有技能、特长和获奖考生。

第二十一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一直坚持“不让一个学生因为贫困而辍学”,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有以下几种形式的帮助:

(1)国家奖学金:面向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家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学习成绩优良、表现优良的家庭贫困学生,国家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生。

(3)国家助学金:面向家庭贫困学生,国家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助学金,助学金金额分三个档次,分别为4300元/生、3300元/生和2300元/生。

(4)奖学金

校级奖学金:每学年校特等奖学金1000元/人;校一等奖学金800元/人;校二等奖学金400元/人;校三等奖学金200元/人。

(5)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特别困难、品学兼优学生给予部分学费减免。

(6)帮困助学金:学校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或因突发原因造成家庭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困助学金。

(7)勤工俭学:为学生提供校内勤工俭学岗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缓解家庭困难。

(8)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录取到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毕业高中的学校证明》,可到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

工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

农林类专业2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20〕369号和苏财综〔2002〕162号)按学年收取公寓住宿费(币种:人民币),四人间1200元/年/生,六人间1000元/年/生。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           

邮政编码:213147

招生咨询电话:0519-69872118、69872133、4001600136

招生传真:0519-69872161

电子信箱:jscc_zjb@163.com

招生监督电话:0519-69872179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js-cj.com:8888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招生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处(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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