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2021-08-20 1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394
第四条 学院地址: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邮政编码200232;浦东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学海路100号,邮政编码201300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宗旨
立足民航,面向全国,业内知誉,社会满意;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模式,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适用于行业和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毕业颁证
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招生**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招生**工作监察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章 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2021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招生不限入学外语考试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计划编制: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的招生人数、选考科目等信息,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计划使用: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考生专业填报等情况,学院有权与各省级招考部门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章 专业要求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我院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有补充要求:
(一)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考生须提前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面试和体检,合格后方可报考。
(二)民航运输服务、民航运输服务(民航电子商务)、民航运输服务(航空旅游服务)、航空物流管理、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民航机场气象观测)、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航空港管理)、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航空器机坪管制)、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通航飞机制造)、飞机结构修理、航空地面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直升机维修)、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中外合作办学)、无人机应用技术等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考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2021年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和参加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简称上海市“三校生高考”)的考生,按照我院制定的上海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和上海市“三校生高考”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参加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在录取过程中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凡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均要取得我院空中乘务专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测试合格证方可报考。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地区省级招考部门所划定的相应专科(高职)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志愿情况,分专业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二十一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按录取学生电子档案中的通讯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可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院网址:www.shcac.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zs.shcac.edu.cn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1-34693230;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21-34693217。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2000元(沪价费[2017]2号),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每学年费用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
第九章 奖学金与帮困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评选可获得各类优秀学生奖(助)学金。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帮困助学措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请办理好由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明上须有经办者亲笔签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院将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采取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院请假,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 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为培养更多具有“忠诚担当、严谨科学、团结协作、敬业奉献”优秀品质的高素质民航专业人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准军事化”为方向的教育管理模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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