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2021-08-31 205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2021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2021 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代码:1432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 84 号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各业务环节进行全程检查和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2021 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学院在录取时,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公平、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有关要求身体健康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其中,航海类专业体检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1.航海技术专业:身高 1.65 米及以上;无色盲及色弱;双眼裸视均能达 4.7(0.5)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 4.9(0.8)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 0.5、1.0、2.0、3.0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 30dB。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2.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身高 1.60 米及以上;无色盲;双眼裸视均能达 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 4.8(0.6)及以上。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 0.5、1.0、2.0、3.0kHz 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 40dB。
其它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专科录取
1.学院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档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若上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征集(后续)志
愿考生。
2.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3.确定录取专业时参照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有关体检标准执行。录取专业志愿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及国家海事局有关体检标准。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根据所在省的规定,在志愿生源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7.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非英语语种慎报。
8. 性别限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其他专业性别不限。
(二)3+2 分段培养贯通本科录取
山东省 3+2 分段培养对口贯通本科录取专业时,严格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三)春季高考录取
春季高考录取时按考生专业大类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考生可通过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院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招办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
教育厅等 5 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 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新生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全日制在校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岛市江西路 84 号(邮政编码: 266071)
学院网址:http://www.qmc.edu.cn
微信公众号:qmcjob
联系电话:0532~85752335 85752348 85973952
电子邮箱:jiuye.qmc@coscoshipp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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