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1-08-31 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湖北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507,学校在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设有两个校区:黄家湖校区和昙华林校区,黄家湖校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6号,昙华林校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
第四条 学校是湖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湖北省首批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别有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西部协作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办学、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湖北)。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 “阳光工程”,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调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第十四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排序细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制定相应的录取方案。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各招生专业(组)对应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 公布为准。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原则上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中西部协作计划、中外合作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录取的定向免费医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及人社部门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协议书》。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规定,报考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中医学(“5+3”一体化)是学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要求设立的专业,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后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新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工处、学院以书面形式请假,得到学工处、学院批准后,方可视为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征入伍新生需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6号;
咨询电话:027-68890297 027-68890299;
微信公众号:hbtcmz ;
传真:027-6889005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btcm.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生政策进行调整,学校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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