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 2021-09-02 178
汉口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汉口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800。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邮编:430212)。
第三条 汉口学院前身为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2000年9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2011年4月教育部批准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转设为汉口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汉口学院的学籍进行管理,武汉市以外的学生可办理户口转入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汉口学院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汉口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汉口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汉口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和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根据各省市招生报考实际情况,并在招生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对部分省招生计划进行调剂。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照该省市公布的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美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且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美术类普通本科批次资格线;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统考合格线。湖北省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考生,按照省级考试单位要求,综合分相同以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被录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一律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省外考生,凡我校组织了专业考试的,须达到我校专业合格成绩,在文化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同分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继续同分按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使用艺术类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按该省有关政策执行,如所在省份没有明确规定,则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50%的比例录取,计算方式为: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类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100分,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考生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首选科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我校文/理科专业考生,如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我校英语专业考生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空中乘务专业在部分省份开展面试选拔,凡取得我校空中乘务专业报考资格的考生,经高考所在地省级招生 投档,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高考文化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高考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汉口学院联系方式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
邮 编:430212
传 真:027—59410025
联系电话:027—59410037 59410038 59410087 59410089 5941022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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