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 2021-09-13 347
一、学院概况
江苏警官学院是我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1982年成立江苏公安专科学校,1998年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2000年江苏省司法学校并入。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江苏警官学院。
学院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另有安德门、龙潭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学院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公安管理系、治安管理系、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警察体育教研部(警务指挥与战术系)、基础课教研部、法律系、研究生教育部等教学院系。现有教职工695人,其中专任教师373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192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329人,省“333工程”、“六大人才高峰”等各类高层次人才74人次,省部级教学名师4人,省级教学和科研团队5个。全日制在校生近6000人。
学院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方针,秉持“无私奉献”校训和“政治坚定、学习勤奋、作风踏实、警纪严明”校风,着力培养忠诚可靠、纪律严明、基础扎实、文武兼备的高素质政法公安专门人才。1978年复校以来,学院累计为全省政法公安机关培养输送6万多名专门人才,其中80%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和领导干部,近十年来毕业生占全省总警力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左右。毕业生中有2000多人次受到二等功以上表彰,近百人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或省劳模称号。近年来,师生参加第二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等重大比赛竞赛成绩突出,增援G20杭州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上合组织青岛峰会、北京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等重大活动安保表现优异,公安部两次为学院记集体一等功。学院先后荣获“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学校”“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等。
经过多年发展,学院建立了公安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公安学”一级学科被列入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拥有公安技术、法学、公共管理、诉讼法学等4个省重点建设学科。设置17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其中刑事科学技术、侦查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 侦查、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等8个专业入选江苏省一流专业。建有国家级一流课程3门、省级立项建设在线开放课程15门。建有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个、省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6个。建有南京中华指纹博物馆、近代警察史博物馆、枪械发展史博物馆。公安部先后在学院建立3个训练基地。
学院科研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建有13个省部级科研平台。近三年,共立项科研项目318项,其中国家级项目3项,省部级项目67项;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27项;获专利59项、软件著作权129项;部省智库不断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合作研究,取得了一大批具有推广价值的重要成果,近60篇决策咨询报告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或被有关部门采用,省智库在省重点智库三年建设综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省部智库PAI值评分位列CTTI法律与公共安全领域智库前十名。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与各级公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警察教育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近年来,先后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代表团来访,多位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学院被公安部确定为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执行单位、中欧警务培训项目承办单位,2015年以来,先后完成公安部下达的29个国家300多名外国警察培训任务。
二、招生计划
2021年计划招录全日制本科学生1500人。其中,公安专业1250人,面向江苏省招生;普通(非公安)专业250人,面向全国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
三、招生条件
招生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有关规定,适应学院教学要求。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具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在江苏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且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考察。考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1.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或者本人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 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5.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 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6.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7.因结伙斗殴、 、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0.被开除团籍或者被开除学籍的;
11.组织、参加、支持非法 、 、 等活动的;
1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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