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北京林业大学 2021-09-24 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林业大学。学校代码:10022。办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全日制。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招生、纪检监察、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北京林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任组员,履行相应招生监察职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北京林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计划编制

       学校2021年招生计划总数为3400人,按照“有利于学校生源结构、有利于学生**服务、有利于国家社会需求”的原则,依据各省高考报考人数、往年录取率和直属高校计划享有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情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类型。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调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按照一般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5%进行调档,对于服从专业调剂、体检符合要求的考生,原则上提档不退档。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志愿以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2.学校志愿:我校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录取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在高考改革省份按照相应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时只录取报考该项目志愿并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

       4.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全国性加分)的考生,在调档和录取进专业时均按加分后的分数计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

       1.日语专业只允许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2.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3.工商管理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学、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英语、商务英语、生物科学类、设计学类、动画等专业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4.其他专业不限语种,但因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二条 相关科目要求

       1.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的原则为:

       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非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先比较实考文化总分,再比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比较顺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

       2.报考园林、风景园林、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建议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性别限制。

       第十四条 往届生录取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特殊类型考生录取

       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等特殊类型的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相应招生简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

       根据京价(收)〔2000〕217号文件和京价(收字)〔2000〕334号文件精神,2021年学费为:林学类、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每生每年2500元,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设计学类、动画每生每年10000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或5500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和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分两阶段收取:第一、第二、第三学年每生每年40000元(其中学费5500元、专业培训费34500元),第四、第五学年我校收取每生每年5500元,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按学分收取学费,目前每生每学分的标准约为1413加元,生物技术(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65学分,木材科学与工程(中加合作办学项目)约70学分,此部分学费标准每年略有调整,以入学UBC大学当年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21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入学复查

       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及程序

       学校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缓交减免为主,社会资助为补充的“6+1”式多元互补的学生奖励和资助体系。新生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可以在“北京林业大学迎新网”了解资助政策,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新生报到时设立“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入校后,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可以获得相应帮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于来校报到的新生请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以获得帮助。学校阳光资助热线:010-62337424/62336036。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法及渠道

       严格执行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我校公开渠道主要为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官方网站,网址:http://z.bjfu.edu.cn

       第二十一条 招生声明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监督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010-62338216、62338222

       传真:010-82381399

       本科招生网:http://z.bjfu.edu.cn

       电子邮箱:blz@bjfu.edu.cn

       微信公众号:BJFU8216

       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799681034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2338237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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