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2021招生章程

北京工商大学 2021-10-09 396

第一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商大学 国标代码:10011

北京工商大学是1999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北京轻工业学院和原北京商学院合并,原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而成的北京市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二条 学校总占地面积83万平方米(合1245亩),分为良乡主校区和阜成路校区。良乡主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内,阜成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33)号。原则上学校2021年入学的学生中,食品与健康学院、轻工科学技术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生态环境学院、国际经管学院的学生在阜成路校区学习,其它学院的学生在良乡主校区学习。

第三条 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突出,覆盖理、工、经、管、文、法、艺等7个学科门类,63个本科专业。普通本科层次招生类别包括文史类、理工类、艺术学类(设计学类)等。

第四条 学校围绕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锐意进取,形成了从本科、硕士研究生到博士研究生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制为4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工商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入学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工商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八条 北京工商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委对学校本科招生的重点环节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达到满分的60%,如省、市没有组织的,不做要求)。设计学类专业参照学校2021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有关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照学校2021年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有关要求,合作国家为以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面向北京考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等按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学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北京市教委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预留计划使用: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学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高考改革的省、市,执行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分专业。

第十九条 目前学校学生按学年交纳学费,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其中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翻译方向)、商务英语)专业学费为5000元;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为10000元;应用统计学(风险和精算)(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在国内就读期间,学费为50000元。在国外就读期间,学费为4600元,同时还需按照国外高校的标准向国外高校缴费;其它专业学费为4200元或4600元。如果实行按学分收费方案,将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的规定,每学年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阜成路校区标准分别为550元、700元或900元,良乡主校区标准为900元、1100元或1200元)的住宿费用。如有变化,将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起草,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定提出,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实施,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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