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 2022-03-24 278
贵州师范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78年的贵州教育学院。2001年,贵阳职工大学并入学院。2005年,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开始招收普通专科学生。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普通本科院校并更名为贵州师范学院。
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简称“贵州师院”;英文名称为Guizhou Education University,缩写GZEU。
第二条 学校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贵州省教育厅主管。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法定登记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gznc.edu.cn。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充分讨论,校党委会审议,报举办者同意,经教育部审批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九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学校以文学、理学、教育学学科门类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积极发展与贵州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学校立足贵州,面向全国,服务基层,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一节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举办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以及其他应当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举办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募集办学资金。
(二)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并采取指导、检查、考核、监督等措施保证学校教学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支持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四)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 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力
(一)学校在编制核定范围内,具有编制使用自 ;
(二)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编制核定范围内,具有岗位设置自 ;
(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具有自主考核聘用工作人员和决定其聘用岗位的自 ;
(四)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校内干部选拔任用具有自 ;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六)有权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自主招生;
(七)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八)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
(九)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 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贵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专业发展等工作,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以下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9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由校长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应当从本校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7至15人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委员会。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委员会是为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科学决策、宏观调控、分类指导提供客观依据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主要有:
(一)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二)监督各个工作机构执行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的情况和监督单位实行监督的情况;
(三)决定有关保障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党委书记、校长、有关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助理、主要职能部门(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学工部、国资处、教师工作处)负责人、图书馆负责人、教育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及校长聘请的资深教授、校督导团组长、学生代表、校外人士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并监督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监督学校为提高办学质量所采取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应当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由23名理事组成,其中内部理事11名,外部理事12名。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4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来源、产生方式是:
(一)内部理事包括: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监察室人员,职能部门或学术组织负责人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其中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共5名,学校监察室人员1名为理事会当然理事;职能部门或学术组织负责人代表2名、教职工代表2名、学生代表1名,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外部理事包括: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知名教育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其中贵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厅(局)领导5名;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所在地政府代表3名;中小学在岗校长1名;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知名教育专家3名。由学校聘任,报省教育厅、省编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理事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学校发展规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订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 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自主运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权;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权;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权;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权;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知情权;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
(八)对学校涉及教职员工的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以及其他利益决定的申诉权;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科学研究工作任务和目标绩效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维护学校声誉;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申诉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讼;
(五)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六)在校内参加、组织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五)维护学校声誉;
(六)遵守学校的其它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申诉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经费与校园建设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举办者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财政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绿色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交流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为人师表”。
第六十三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一)徽志由圆形蓝色图案为背景,蓝色背景图案中间印有一个由三条长条形长度不等缺口的钟磬,蓝色背景图案上方环绕有毛体“贵州师范学院”字样,下方环绕Guizhou Education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外围有蓝色圆形镶边(见附图);
(二)徽章为教职工(红底白字)和学生(白底红字)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见附图)。
第六十四条 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是3﹕2,最大规格不超过288cm×192cm,背景为红色,中间印有毛体“贵州师范学院”和“Guizhou Education University”字样,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离上边和左边的距离)。
第六十五条 校歌是《贵州师范学院之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并向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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