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 2022-05-23 211
一、学校全称:宿州学院
二、办学层次:本科
三、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安徽省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四、办学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教育园区(教育园区校区);宿州市汴河中路49号(汴河路校区)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
(一)录取体制。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二)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三)录取规则。
1.除相应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调档比例为1:1。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考生进档后,专业(或大类)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依次按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他尚有空缺计划的专业;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而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宿州学院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录取原则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没有外语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英语科目安排教学。建议高考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谨慎报考,以免影响大学阶段的学习。
6.与美国卡斯尔顿大学合作举办的生物技术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的招生参照安徽省本科二批普通理工类录取规则执行,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因部分课程采用纯英语教学,且后期赴美学习有英语语言要求,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具体招生情况参阅《宿州学院2022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简章》。
7.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8.招生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历届之分。
9.艺术类录取规则:
艺术类招生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统考成绩;有统一投档、录取规则的,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投档和录取规则执行。
安徽考生报考舞蹈表演专业时,须根据专业方向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相应模块的统考,体育舞蹈、健美操方向按“模块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舞蹈方向按“模块四”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在湖南省投放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类本科批,参与平行组投档、录取,录取规则为文化、专业均达到湖南省划定的相应类别的控制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
在河南省投放的艺术类书法学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类本科A段,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六、学历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宿州学院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宿州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学费标准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减、免、补”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咨询电话:0557-2871227。
九、其他说明
1. 2022年继续实行大类和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进校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包括: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5个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等4个专业),地质类(含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其他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招生。
2.考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3.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十、联系方式
校园网主页:http://www.ahsz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www.ahszu.edu.cn/zs/
咨询电话:0557-2875361、0557-3685022
电子邮箱:szxyzjc@163.com
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szxyzsgz
十一、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以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十二、本章程由宿州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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