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2-05-25 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国标代码:10857    北京市招生代码:1105;

  第二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层次:大学专科(学制三年)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地点

  第四条  校 本 部: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

  第四条  东坝校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北里甲1号

  第四条  花乡校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

  第四条  密云分校: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7号

  第五条  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录取结果透明公开,全程接受考生和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设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自主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审定自主招生实施方案,集体讨论决定自主招生重大事项。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组、招生工作组和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我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自主招生总计划450人,招生计划如下: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所属学院

招生

其中农村户口计划

就读

计划

校区

1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电子信息学院

19

10

校本部

2

机电一体化技术

20

10

3

集成电路技术

20

10

4

工业设计

10

5

5

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

教育与健康学院

12

6

6

卫生信息管理(病案管理)

10

5

7

应用英语

10

5

8

计算机网络技术

产业互联网学院

35

18

东坝校区

9

云计算技术应用

25

12

10

现代通信技术

25

13

11

工业互联网技术

20

10

12

大数据技术

人工智能学院

28

14

13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28

14

14

软件技术

28

14

15

金融科技应用(金融数据安全)

数字商务学院

22

11

16

电子商务(全渠道运营)

24

12

17

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

12

6

18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类)

数字艺术学院

25

12

19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26

13

20

数字媒体技术(游戏设计)

23

11

21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

电子信息学院

10

5

花乡校区

22

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

10

5

23

大数据与会计(注册会计师)

密云分校

2

1

密云分校

24

计算机应用技术(移动APP设计与开发)

2

1

25

证券实务(互联网金融)

2

1

26

市场营销(新媒体运营)

2

1

备注:报考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专科合格标准。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条  报名条件:1.已参加北京市2022年高考报名的考生;2.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文件精神,参加2022年高考报名的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  报名办法:我院自主招生采取网上报名、材料审核、报名信息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网址:www.bitc.edu.cn,具体详情见《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自主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志愿填报:考生可选报1至3个志愿专业,可选择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三条  考试办法:自主招生考试分为初步选拔和视频面试两个部分:

  1.初步选拔:考察学生基础知识水平,主要依据考生中学阶段的学科测试成绩、表现赋分,满分180分,具体计分办法见本章程中的“免试政策”;

  2.视频面试:根据考生所报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网络视频面试,主要考察考生基本素质,表达能力,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素养,学习潜能,满分300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优先录取,其他考生分专业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计划招满专业且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其第二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按照上级精神,适当照顾农村户口考生。依据考生总成绩,划定各专业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考生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农村户口考生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城市户口考生的最低分数线15分。各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十六条 总成绩评定:由初步选拔成绩、网络视频面试成绩和奖励加分三部分构成,总成绩满分500分。

  第十六条 总成绩(满分500分)=初步选拔(满分180分)+ 网络视频面试(满分300分)+奖励加分(满分20分)

  第十七条 免试政策

  1.初步选拔成绩总分180分,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该项成绩按180分纳入总成绩评定。

  (1)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C以上)有两科以上合格者;中职阶段学籍卡中外语、德育、顶岗实习或企业实践有两科在60分以上者;

  (2)在区级(含)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

  (3)在区级(含)以上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

  (4)获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初级证书;

  (5)获得北京市美术统考专科以上合格证。

  2.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奖励加分,不同类型的奖励加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按20分纳入总成绩评定。

  (1)给予农村户籍考生10分奖励加分;

  (2)给予获得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10分奖励加分;

  (3)给予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团干部)称号考生20分奖励加分,给予其他校级优秀称号考生10分奖励加分;

  (4)给予具有参加体育、书法、绘画、器乐、声乐、舞蹈、表演比赛,获得过表彰或奖励(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生10分奖励加分;

  (5)高中阶段参加志愿服务且持有证明材料的考生加10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免试入学(不必参加任何考试直接录取)。

  (1)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均合格或获得科学技术类竞赛三等奖以上证书者;

  (2)中职阶段学籍卡中外语、德育、顶岗实习或企业实践成绩皆在75分以上或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技能证书者;

  (3)高中(中职)阶段获得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奖学金者;在高中或中职阶段取得市级或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者;

  (4)高中(中职)阶段获得市级(含)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5)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含)以上者;

  (6)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者;

  (7)退役士兵。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审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按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美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其它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每年550-900元,密云分校住宿费每年1450元(男生),900元(女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在校内设立个人奖学金、特殊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8000元。

  第二十三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者,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取消其入学资格。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市教委相关业务部门,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1)招生政策咨询电话:64353978、64374282、85305088

  (2)咨询邮箱:z@bitc.edu.cn

  (3)学校网址:www.bitc.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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