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演艺职业学院 2022-06-08 1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推行“阳光工程”的决定,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与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演艺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3829),英文名为“Guang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erforming Arts”。
第三条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四路10号(邮编:530226)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办学性质:普通民办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广西演艺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并经教育部监制和电子注册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自治区招生考院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领导、监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党委与纪检书记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 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 、申诉、投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普通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生源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组织、监督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进行录取,对浙江、山东、河北、海南、广东、湖南、重庆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录取,按该省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优先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艺术类提前批考生,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认可艺术类考生在生源省其它院校取得的艺术类专业合格成绩。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分数高者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优先(其中: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身体无缺陷,女生身高156厘米以上、男生165厘米以上(专业特优者可适当放宽),专业分总成绩相同时,按专业主科分数高低排序录取;使用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按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使用艺术类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考生需取得该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2、普通类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其中文史类考生的单科顺序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的单科顺序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空中乘务专业要求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72厘米以上(含172厘米),女性身高162厘米以上(含162厘米)。
3、为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投档与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民族成份限制。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已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报到手续,如不能按时报到,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符合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 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七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凡品学兼优,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
1.表演艺术学院专业9500元-12500元/学年
2.艺术工程学院专业9500元/学年
3.经济管理学院专业8800-9500元/学年
(二)住宿费:女生6-8人间(1700元/年)、男生6-8人间(1700元/年)
第九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771—4892829、4892636
传 真:0771—4892829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71—4951555、4763632、5600160
传真:0771—4892829
电子信箱gxyyz @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xart.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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