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招生政策 2022-06-17 1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9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232号)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政编码:315100);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代码:13742,浙江省招生代码:0112。

第三条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宁波市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25年的宁波华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近年来,学校主动顺应区域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双领域服务”办学定位,秉承“仁爱、健康”的校训精神,坚持“合力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策略,秉持“以人为本、选择多样、仁术融合、人人出彩”的教育理念,探索构建了“对接健康服务需求,促进产教融合;对接职业岗位需求,促进课岗融合;对接职业素养要求,促进仁术融合”的“三对接三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致力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厚人文、明医理、强技能、高素质”岗位胜任力强的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建设具有国际视野、国内一流、现代化的卫生健康类高职院校。2020年,学校护理专业群和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群入选浙江省高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计划

第四条  招生对象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高素质农民等人群和基层在岗群体,以及符合条件的灵活**人员均可报考。
  2. 非本省户籍在浙务工人员。

以下人员不得参加本次报考:2021年在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当前已在各类高校(包括成人高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  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21年面向社会扩招90人。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招生计划

学费标准(元/年)

**方向

1

口腔医学技术

3

45

6600

面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综合医院口腔科的口腔数字化中心、义齿加工企业,从事口腔修复体设计和制作工作;面向隐形矫治器制作企业从事隐形矫正3d方案设计。

2

言语听觉康复技术

3

45

6600

面向各级残联下康复中心、医院康复科和特殊教育学校担任言语治疗师,面向医院耳鼻喉科担任听力师,面向助听器验配机构和人工耳蜗公司担任助听器验配师。

合计

90

备注:1.退役军人学费补助按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执行,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2.学校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为3-6年

3.书费等收取参照其他在校生。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六条  网上报名:报名信息网上输入时间:9月29日至10月12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报名系统,认真阅读报名要求,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录入报名信息,包括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高素质农民、基层在岗人员、灵活**人员等身份信息,并在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系统中缺少照片的考生,须如实上传本人符合要求的近期证件照片(具体要求参照报名系统提示)。

第七条  志愿填报:志愿填报与网上报名同步进行,考生在进行网上报名信息输入时,一并填报志愿信息。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第八条  信息确认:所有第一志愿报名我校的考生于10月31日上午08:30-11:30到学校办理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复核确认、资格审查、缴费、摄像等手续。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高中段教育毕业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报名费缴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8〕32号)文件要求,招生报名费140元/人,在信息确认时进行缴费。未缴报名费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报考资格,考生所缴报名费一概不退。

第五章  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十条  测试时间:10月31日下午13:30。测试地址: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51号)校内。

第十一条  测试对象: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学校择优录取;对于第二志愿及“院校服从”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不承认第一志愿测试院校的成绩,我校组织测试择优录取。

具体考试科目、形式、分数、时间与要求如下:

科目

测试形式

分值

考试要求

职业适应性测试

笔试+面试

100

1.笔试(40%)范围: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及同等学历阶段)

2.面试(60%)范围:专业认知,职业素养、逻辑思维及语言表达能力等。

第六章  录取流程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及省教育考试院领导和监督下,由我校统一组织录取。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测试总分100分,设置合格线60分,合格线上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测试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第一志愿不足再根据测试成绩高低从服从调剂考生中录取补足,合格线下一律不录取;同等条件下若有与报考专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录取。录取信息在考试后一周内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培养模式

第十三条  学校对本次扩招学生实行走读,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落实教育部《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确保总学时、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实践性教学学时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考生工学实际,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模式,招生专业实行单独编班、弹性学制,采取集中线下线上教学、自主学习、网络课程辅导、成果学分认定、统一考核等灵活多元的教学组织方式。参加社会扩招学生一律不允许转专业。

若某个专业报名(以确认报考人数为准)的考生数低于该专业计划数的30%时,插入2021级普通在校全日制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3-6年),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助学保障:奖贷助补免享受和普通高考学生同等待遇。符合各项行业、专项资助政策的,按照学校现行规定执行。其他奖贷助补免措施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面向退役士兵高职扩招考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高职扩招考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令,应诚信参考,不得弄虚作假。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咨询电话:0574-88126099。

招生网址:http://zs.nchs.edu.cn/

招生咨询QQ群:674556735。

微信号:nbchs-zs。

第二十一条  监督电话:0574-88126425。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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