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 2022-08-03 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昌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名称
西昌学院(中文名),Xichang University(英文名),学校国标代码:10628。
第四条 办学地址
北校区: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学府路1号
南校区:四川省西昌市海滨中路24号
第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0834-2580038、3958959
通信地址: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学府路1号
邮政编码:615013
招生信息网:https://zszhpt.xcc.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xcc.edu.cn
第六条 办学类型、形式: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
第八条 毕业证书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西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西昌学院;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西昌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西昌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昌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条 西昌学院下设西昌学院招生**处,作为西昌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主要职责有: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经济发展要求、学校实际,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情况;组织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委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纪委办公室:0834-2580111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834-2580111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安排当年的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预留计划规定,用于解决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给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六条 除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主要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的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舞蹈学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彝加彝单类专业,限招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彝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限招四川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2022年在四川省招收公费师范生,招生范围、专业等事宜,依据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公费师范生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组织师范面试,面试不合格者转入本校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投档成绩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四川省考生根据专业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四川省体育类运动康复专业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省控线上30分(含30分),其余省份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费用。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公费师范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师范生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8〕8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奖、贷、勤、助、补为主的资助帮扶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西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昌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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