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理工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湘潭理工学院 2022-10-27 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高效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  学校全称为湘潭理工学院,国标代码为12651。

第三条  湘潭理工学院地处长株潭核心区国家级湘江新区九华片区,位于长沙-湘潭河西大学科技文化走廊中心节点,区位优势明显,交通十分便捷,是莘莘学子求学、**发展的理想之地。学院前身为成立于2001年的湖南工商大学北津学院,202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湖南工商大学北津学院转设为湘潭理工学院,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校,由世界500强企业吉利集团举办。学院涵盖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七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湘潭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类)要求

第八条  2022年湘潭理工学院面向全国17省(市、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口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方能报考。

其他专业(类)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省相对艺术类专业联考及高考。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别要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  对于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定专业投档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可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到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所有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通过学院公布的电话联系确认录取,未确认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院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分档成绩。

第十  对于同分考生,按生源省份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http://www.xitedu.cn,咨询QQ:1520841961, 咨询电话:0731-55557887,投诉电话:0731-55557888。

第十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学院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含教材费、学生体检费等)费用,所有收费按照湖南省发改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院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另外,学院还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此外,学院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湘潭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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