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中考新闻 2022-11-01 212

根据《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2〕15号)精神,现就我区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各普通高中学校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结合办学条件及上一年度毕业的班级人数,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确保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5人,科学制订2022年秋季高一招生计划,填写《亳州市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申报情况表》(附件1),于5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至区教育局基教股。由区教育局研究并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明确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在谯城区、亳州高新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教育局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

三、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普通高长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生自愿、择优录取和分校录取的原则。特长生招生按照《亳州市2022年普通高长生招生实施办法》(附件2)执行。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认真开展普通高中举办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登记造册工作,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各学校据实填写《亳州市2022年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附件3),于5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至区教育局基教股。

四、继续实施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2022年继续执行省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定向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的政策,分解指标仍占省示范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80%。省示范普通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按照《亳州市2022年省示范普通高中定向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办法》(附件4)执行。

各初中学校(中考报名点)要严格资格审查,对照享受定向招生指标的考生应具备条件,认真审核考生基本信息,将符合定向生资格条件的考生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中考报名库中进行准确标识(在Fyj字段标识为“1”,为应届生;在Fdx字段标识为“1”,为符合定向生资格条件)。各初中学校(报名点)将做好标识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库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公示报告,于6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基教股(各校与基教股联系,拷贝中考报名库空表)。

五、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

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在外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市户籍学生,如返回我市参加普通高中招生录取,需到户籍所在地社会化报名点报名,并参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享受与我市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七、严格控制政策加分

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加分对象和分值,按照《亳州市谯城区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政策性加分审核办法》(附件5)执行。各校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落实公示制度。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八、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严格执行《中共亳州市委教育工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亳教工委〔2022〕2号)》要求,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教育局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值班举报电话:5523171。各高中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区教育局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九、严惩违规行为

区教育局建立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报省教育厅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不按学生意愿(诱导、强迫、代填等)填报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志愿的学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报名点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年内不得在该学校设立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志愿填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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