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高考招生实施规定

招生政策 2023-09-08 608

       

       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和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在川招生的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含藏区“1+2”),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3.高校和省级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省级招生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省级公费师范生中的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的第一志愿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本科提前批和武警部队院校投档时,同分考生排序规则按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的平行第二志愿,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地方优师计划,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藏文、彝文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征集志愿(设置顺序志愿的除外),均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高校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高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定调档比例,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6.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的投档基准线按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地方优师计划,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的平行第二志愿,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藏文、彝文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设置顺序志愿的除外)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均为100%。

  7.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

  8.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9.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当前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前序志愿的已投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10.录取工作按照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及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不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乡村振兴计划、地方优师计划及省级公费师范生普通类本科、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如考生符合应予提前投档的多种条件,则按考生高校专项计划志愿、高水平艺术团志愿和高水平运动队志愿的前后顺序投档;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预科在该批统招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后录取,其它批次若同时有本(专)科(含定向)和预科计划,则按照本(专)科计划、预科计划、本(专)科计划征集志愿、预科计划征集志愿的顺序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确须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11.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

  12.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3所单招高校应于7月4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3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澳门6所招生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3.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实施综合考核的试点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和高职单招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生成考生电子录取名册,作为考生正式录取依据。录取结束后,高校通过四川省普通高考录取电子名册管理系统下载考生电子录取名册。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14.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15.高职单招院校在4月15日12:00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高职单招拟录取名单,其它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6.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17.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8.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9.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二类模式招生考试的藏、彝族考生,其藏语文、彝语文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前述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成绩中的语文科成绩按统考语文与藏语文或彝语文各按50%计入,其余科目按原始分计入;本科、专科投档前,分别划定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成绩标准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在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成绩达标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中根据高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

  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考生参加普通类专业录取时,不再使用藏语文、彝语文成绩,即考生的高考成绩仍为全国统考科目的总成绩,考生应享受的政策照顾加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20.国家优师专项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

  21.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实施区域内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可不受“配额”限制,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

  22.乡村振兴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88个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每轮投档过程中,原45个深度贫困县的定向计划生源不足时,对原45个深度贫困县的合格生源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适当降分。

  23.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第一志愿投档时,在省定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24.地方优师计划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地方优师计划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25.强基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23〕19号)的规定执行。

  26.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3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13号)及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14号)有关规定执行。

  27.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2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9.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2.自主**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5.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6.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资格、高职学院考核公示,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公示后,可由有关高职学院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应参加高考报名,并在5月27日前向有关高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高职毕业生,毕业时可分别向相关的本科高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资格、高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凡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且符合条件者,具备保送至高校深造的资格,即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符合我省专升本报名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本科专业。

  符合以上第1至第6条规定条件的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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