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2024-02-01 2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我校全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4175,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层次:专科(高职);办学类型:民办;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办学地点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洪河中路351号。

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南段1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我校部分招生专业对考生有身体条件要求:

护理、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色弱色盲考生慎报。

我校引入新西兰学前教育优质教育资源,与新西兰国立联合理工学院合力打造强势的学前教育专业,获批举办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代码670102K)。项目旨在培养扎实职业技能、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能力、拥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学前教育前沿理论的高素质双语学前教育复合型技能人才。引进新方优秀师资担任核心课程教学,采用“3+0”,“专业+语言”培养模式。学生毕业获得四川城市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和新西兰国立联合理工学院课程结业证书,根据自愿原则可选择国内专升本、或赴新西兰国立联合理工学院进行本科、硕士研究生深造。学生**主要面向国内高端学前教育行业及相关产业,可从事高端双语幼儿园教师、保教人员、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儿童发展评估指导员、儿童用品开发顾问、家庭保教员,社区幼儿教育指导员,中外儿童读物编辑、儿童广播与电视节目编导等相关工作岗位。此项目学制三年,计划内招生,学费34000元/年。

坚持自愿报考原则。本专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不再另行收取实习实训、技能培训、中外合作等费用。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4月10日17:00后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s://www.sceea.cn)查询本人投档情况。拟申请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须在4月10日17:00-4月12日12:00,将退档申请、考生本人及家长身份证拍照,发送到我校招生办公室指定邮箱(3800743253@qq.com)。

第十七条 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文件规定,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收保送及免试生,且申请考生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洪河中路351号

 邮政编码:610101

 招生咨询电话:028-84683030/3131

 学校网址:www.scuvc.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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