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院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4-03-19 3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64,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高职专科、公办,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699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一) 色盲者慎报以下专业:

航空复合材料成型与加工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

(二) 空中乘务、空中乘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如下:

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普通话流利,年龄在20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裸眼视力C型表0.7以上,女生矫正视力C型表0.5以上;无狐臭、无纹身,面部及着夏装身体部分无疤痕;身体健康,无遗传性疾病,无传染性疾病。

空中乘务专业净身高要求:男生174—182cm,女生164—172cm。

空中乘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净身高要求:男生173—184cm,女生162—174cm。

(三) 空中乘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学校与韩国

济州观光大学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航空服务人才。学业合格学生获得两校毕业证书,双方共同推荐**,毕业生可从事空中乘务、空中安全保卫和高端服务业等工作。考生根据自愿原则报考,学费为20000元/年。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4月10日17:00后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s://www.sceea.cn)查询本人投档情况。拟申请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须在4月12日12:00前将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放弃录取申请书和考生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或传真至学校招生**处,逾期不再接受放弃录取申请,招生**处(电话:028-88459388、88459389)。所有考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得换录,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

免试: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文件规定,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收保送及免试生,且申请考生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八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699号

邮政编码:610100

招生咨询电话:028-88459388,88459389

学校网址:www.cap.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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