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24-05-30 2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24年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全称: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813)。
第五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32号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衣江东路一段333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政法类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院招生专业有:法律事务、司法警务、刑事执行、行政执行、社区矫正、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刑事侦查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智能安防运营管理、司法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法律文秘、消防救援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和建筑消防技术。其中,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和司法警务6个专业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其中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20%。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报考条件
(一)考生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学兼优。
(二)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
(三)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以外,考生还应符合以 检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内蒙古、青海籍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内蒙古、青海籍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双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7(做手术达到均可),无色弱、色盲;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文身,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及不能适应警体训练和警务化管理的其他疾病,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报考条件
(一)考生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学兼优。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以外,考生还应符合以 检要求:五官端正,体形匀称,心理健康;身体无残疾,面部无明显疤痕,无文身;无传染性疾病及不能适应警体训练和警务化管理的其他疾病,身心健康。未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文件、录取批次和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对投档考生依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遵循志愿,择优录取。考生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根据考生分数和各专业具体录取情况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考生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原则上按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考生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未被专科提前批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和外语成绩。
第十六条 学院在录取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录取结果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查询平台或学校官网上查询,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课程教学统一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六章 审查复审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条件复查,对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毕业生**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面向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四川籍生源)单独设置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计划,实行定向招录。其他毕业生**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的具体招生要求和工作安排,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的高职单招工作,按照当年制定的高职单招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级奖学金等激励机制,奖励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及时申报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等。学院还设有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咨询、监督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01823、2503811
传真:0838-2501823
邮政编码:618000
学院网址:http://www.sjpopc.edu.cn
Email:zs@scsfjy.com
监督电话:0838—2504526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由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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