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 2024-07-29 1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民族学院,国标代码为11661,英文译名为Sichuan Minzu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地址为:
康定校区: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学府路354号,邮政编码626001;
泸定校区: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邮政编码626100。
第四条 办学类型以普通本科为主、普通专科为辅,兼有少数民族预科。
第五条 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签章以及颁发单位均为四川民族学院。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受理、回复考生及家长有关招生录取 及咨询。咨询电话:(0836)2856805。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毕业生**情况、生源情况等因素,由招生**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录取机制,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自治区)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少数民族预科除外),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按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在西藏自治区招收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法学专业,考生高考科目须有藏语文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体重(kg)=[身高(cm)-105]×(1&p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