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经济学院 2024-08-08 3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贵州黔南经济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性质:民办院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院代码:4152013648
学院地址: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建设西路402号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贵州黔南经济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贵州黔南经济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 办,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 、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七条 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各省考试院核准公布的为准。学院 2023 年无预留计划,招生专业设置: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财政学、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汉语言文学、法学、商务英语、日语、市场营销、经济统计学、投资学、资产评估、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互联网金融、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共21个专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 105% 以内。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九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院未录满专业内进行随机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没有级差要求。
第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在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时,若遇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四条 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种,日语专业仅限日语语种,其余专业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我院均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无正当理由的退档申请,学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原则上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查实属弄虚作假、 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均为16500元/生/年,学杂费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的收费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体系:学院对贫困生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专项资助基金等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束之后,将在贵州黔南经济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贵州省惠水县建设西路贵州黔南经济学院招生**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550600
联系电话:0854-7065553、7065555
招生监督电话:0854-7065552(传真)
学院官方网站:http://qnxy.hope55.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由贵州黔南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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