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移通学院 2024-09-29 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移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移通学院
学校标识码:4150013627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假日大道1号(合川校区)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登瀛大道36号(綦江校区)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简介:重庆移通学院(原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成立于2000年,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重庆市教委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面向全国招生。
学校有合川、綦江两个校区。现有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智能工程学院、大数据学院、信息安全学院、德国工程学院等13个二级学院,共开设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等50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工为主,经、管、文、艺五大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学校现有在校学生近3.9万人。
学校秉承“乐教、乐学、创造、创业”校训精神,致力于建成以新工科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为优势、中西部一流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打造中国特色本科大学。明确信息产业商学院的总体办学定位,坚持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创新构建了“四位一体双院制+特色课程”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具有扎实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管理人才,成为未来信息产业经营管理者。毕业生**主要分布在通信、制造、软件开发等行业,基本实现对口**。目前,学校与企业联合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实践基地651个。与重庆电信、重庆移动、中兴、华为、惠普、长安、四联、南方证券、西永微电园等校外实习基地开展共建共育。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 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序号 | 专业大类 | 所含专业 |
1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英语、德语 |
2 | 机械类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 |
3 | 电子信息类 | 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信工程及管理 |
4 | 自动化类 | 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机器人工程 |
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课程,按照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实行专业分流。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进行录取。
第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
(二)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安排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中,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将按照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再次排序。
(四)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照相关省市招办政策执行;录取专业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学校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考生的投档分数相同,按照所在省考试院的同分规则进行排序,如果考试院未规定同分规则,则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成绩。
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按照相关省市招办政策执行;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
(五)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只能在同批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间进行调剂,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不能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考生的录取规则遵循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我校未组织艺术校考,专业成绩认定各省相关科类的统考(联考)成绩。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前提下,按照综合总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总分相同情况下,再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极差要求,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各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综合改革省份设有院校专业组的省份,只能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 具体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移通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重庆移通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生资助
第十七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最高4500元/生)、移通优秀学生奖学金、移通励志奖学金、移通之星奖学金、完满教育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励、考研补助及奖励等多种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措施完成学业;同时学校为困难学生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建立了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一系列的“奖、助、贷、勤、补、减、偿”完整奖助体系,激励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5000、16000、1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具体专业学费详见各省《招生计划汇编》。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阶段收费标准45000元/生·学年,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阶段收费标准45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条 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以上学费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书院制住宿收费标准为6人间4800元/生·学年、4人间6800元/生·学年。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就读校区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报名、考试及录取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二十六条 我校郑重声明,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重庆移通学院招生处所有。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一)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移通学院招生处
招生电话:023-42871166/42870166/42871001(合川校区)023-48896666(綦江校区)
学校地址:
重庆市合川区假日大道1号(合川校区)(邮编:401520)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登瀛大道36号(綦江校区)(邮编:401420)
(二)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移通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4287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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