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4-07-25 264
学校全称: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4152014252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
学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3号
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省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职业院校,先后荣获“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优质高职院校”“全国高校毕业生**能力培训基地”和贵州省“文明单位”“绿色大学”“平安文明校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秀学校”“**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被列入贵州省高水平高职学校立项建设单位,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高素质技术人才的摇篮。
学校地处省会城市贵阳,教职员工587人,其中博士、硕士384人,高级职称182人。建有万兆网络骨干、千兆到桌面,校园WiFi全覆盖、5G通讯网络全覆盖、双出口带宽的数字化基础网络,实现了“有线网络+无线网络+5G通讯网络”的复合型校园网络。图书馆拥有45万余册藏书和131万宇册电子图书。配有标准的现代化学生公寓、运动场、礼堂、文化广场等,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课余活动提供了舒适的环境。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校园WiFi全覆盖,教学设备先进,生活设施现代化,是学生求知成才的好天地。
现有高职在校生15077人,秉承“自强、求知、力行、有为”的校训,探索出“双线育人、四方协作、五个融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毕业生供不应求,毕业生初次**去向落实率连续三年高于全省高职平均水平,专业对口率、起薪水平、用人单位满意率均高于全省高职平均水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为普通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学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招生专业评价(评审)工作组、招生录取工作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全面统筹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过程。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23年招生专业为25个。
第六条 学校2023年招生计划数按省教育厅最终批准执行,分省分类别招生计划以各省《2023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七条 报名条件按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择优录取。
第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中,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对普通高中学生主要依据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对普通中职学生主要依据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综合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员工、高素质农民和基层农技人员,须参加由学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依据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认同各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类考试招生艺术类专业成绩由我校自行组织测试。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招生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相关专业课成绩。原则上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六章 录取方法
第十三条 采取远程网上录取和注册录取等方式,录取结果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网上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艺术设计、歌舞表演(音乐方向)、歌舞表演(舞蹈方向)、播音与主持、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其它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第八章 资助政策及**措施
第十五条 奖助学政策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国家奖学金(额度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额度3300元/生·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12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贷款)、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等。同时,学校还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措施
自主创业奖励:对于在8月30日前创业成功(持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的学生,除享受国家和省创业激励政策外,学校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困难毕业生(脱贫家庭、城镇低保家庭特困、残疾)自主创业成功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 学生创业成功后,在8月30日前为本校毕业生提供**岗位(与本校毕业生签订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学校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创业奖励。
特殊群体**奖励:对在8月30日前成功**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毕业生、城镇低保家庭特困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经审核**材料合格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发放**奖励。(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专升本”升学奖励:通过“专升本”考试被本科院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毕业生,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升学奖励。困难毕业生(脱贫家庭、城镇低保家庭特困、残疾),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以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专升本录取数据为准);
“基层**”奖励:毕业生当年参加“西部计划”被录用的(以省团委名单为准),或到我省乡镇基层社区(农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以8月30日**系统数据为准),按照一次性 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困难毕业生(脱贫家庭、城镇低保家庭特困、残疾),按照一次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参军入伍奖励:毕业生在校参军入伍(以省征兵办名单为准)的,按12000元/人给予奖励。
另外,学校对毕业生实行全员**和困难群体毕业生**帮扶制度、设置留校**公益岗位等措施,确保毕业生充分**、高质量**。
第九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纪律规定,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 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和相关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3号
邮编:550023
联系部门: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0851——84827117、86867111
联系人:张杰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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