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4-11-20 1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地点: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8号

主管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院校国标码:10865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院简介: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75年,是湖南省首批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我院以“服务国家战略,培养技术英才”为办学使命,以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先锋,智能制造人才培育基地”为行为导向,为信息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信息类技能型专门人才。被誉为湖南信息技术人才的“黄埔军校”和“信息湘军”。

第六条 学院招生类别:学院2024年面向普通类、艺术类及体育类考生招生。(具体招生类别以招生公布的为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院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院**招生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院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院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院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院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2024年面向全国19个省份招生。**招生处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实际情况,在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制定学院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院领导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处将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部门,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专业(类)及录取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2024年招生专业如下表所示:

第十五条  具体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我院分省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招生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学院录取是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各省考试院规定设置投档比例,按各省相应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院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进档考生:

1、湖南省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分档安排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录取考生第一报考专业。

3、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顺序录取,考生位次根据各省位次排序原则产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采用艺术类专业湖南省统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湖南省艺术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院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学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院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我院。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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